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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上海安大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印发日期:2024-11-21   |  文号:沪财会〔2024〕56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10000-2024-207
内容描述:关于撤销上海安大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上海安大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局因发现你所未达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向你所下发《整改通知书》(沪财会〔2024〕1号),责令你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至今已超过规定整改期限,你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9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所的执业许可,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我局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告知事项:上述许可被撤销后,如你单位的企业主体需要存续的,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保管工作。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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