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印发日期:2025-03-05 | 文号:沪财会〔2025〕20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10000-2025-088
内容描述:关于准予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关于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及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97号修改)以及《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5号)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执业证书编号:31000282。
三、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倪薇(310000252234)、陈明(310000671557)。
四、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为倪薇。
五、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原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担。
七、请你所按照《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5号)第七条规定,办理上海新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登记。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