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上海盛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决定
印发日期:2026-01-09 | 文号:沪财会〔2026〕1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10000-2026-014
内容描述:关于撤销上海盛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决定。
上海盛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我局因发现你所合伙人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不符、合伙人人数不满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向你所下发《整改通知书》(沪财会〔2025〕33号),责令你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至今已超过规定整改期限,你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9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所的执业许可,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我局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1月9日
告知事项:上述许可被撤销后,如你单位的企业主体需要存续的,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