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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上海本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印发日期:2015-11-19   |  文号:沪财会[2015]67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15-279
内容描述:关于许可上海本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上海本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上海本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为:31000384。许可上海本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下列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上海本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三、上海本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汪本良(310000381057)、华海征(310000381051)。
  四、上海本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汪本良;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J224室。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