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相关金融机构: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康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康发展,按照《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沪金规〔2021〕2号)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财发〔20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发起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开展涉农贷款担保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担保资金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进行运作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运作规则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做好农业信贷担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协调保险、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推进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乡村振兴;做好农业担保资金的预算审核工作;对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批;对农业担保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协调市、区两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指导和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面向涉农区、乡镇、村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信息数据库,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提供数据赋能。
第六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负责制定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运作规则;开展农业担保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代偿追偿等工作;对担保贷款项目开展贷前、贷中、贷后全过程风险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农业担保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业务类型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七条 农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划和要求,有利于提升都市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业务范围包括:
(一)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种植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
(二)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包括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业农村新业态;
(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和相关领域。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农业科技等。
第八条 农业担保资金不得用于开展任何形式的非农担保业务,对单个农业经营主体的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农业担保资金重点支持“双控”范围内的业务。一是控制业务范围,即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第十条 申请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涉农经营主体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具体要求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在担保业务运作规则中确定:
(一)在本市注册经营。
(二)主营业务符合第七条业务范围规定。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无影响偿债能力、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不断探索和拓展“政府+银行+保险+担保”等多层次合作模式,市、区两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优质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信贷担保“白名单库”建设。
第十二条 农业担保资金按照不高于未偿还的贷款本金9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鼓励市融资担保中心对合作银行加强考核评估,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三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担保费率为担保额的0.5%/年-1.5%/年,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在担保业务运作规则中具体确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专户,专项核算、使用农业担保资金。
第十五条 农业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出资,即财政预算安排给予农业担保资金的本金及其补充资金。
(二)担保费收入,即农业担保资金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协议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
(三)追偿回收款,即农业担保资金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经过一定程序,追偿收到的各类款项,包括代偿回收款、违约金等。
(四)利息收入,即农业担保资金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六条 农业担保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代偿款项,即被担保人未按期偿还农业担保贷款的,农业担保资金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照与合作银行约定的担保比例承担的款项。
(二)追偿费用,即代偿追偿工作中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费用。
(三)管理费用,即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农业担保贷款在保余额的0.5%据实安排,用于农业担保资金的各项日常业务支出,包括审核评估、宣传培训、能力建设、信用管理、信息和日常法律咨询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向上级机构申请再担保业务所需相关费用等。
第十七条 农业担保资金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当担保资金余额低于本金的90%时,适时启动补充机制。
确需启动补充机制时,市融资担保中心应于9月底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充资金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据实提出农业担保资金补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偿项目清单;
(二)银行代偿通知书和代偿资金凭据;
(三)各项收入和追偿所得情况;
(四)经费列支情况等。
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补充资金拨付至农业担保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应根据代偿项目注册所在区及其金额,及时核算区级承担部分,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相关资金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上解市级财政。
代偿项目对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代偿款项、追偿费用等),在扣除相关收入(包括担保费收入、追偿回收款等)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予以承担。
第二十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应于每季度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发生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并抄送区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内容为上季度新增担保业务情况、累计担保业务情况、风险代偿和追偿情况等。市融资担保中心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统计情况和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第二十一条 农业担保资金代偿项目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的核销条件的,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对市融资担保中心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担保户数、放大倍数、风险控制、为农服务等情况,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担保资金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关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与被担保对象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