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执行新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现对本市财政部门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加处罚款决定书》予以修订,请各单位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本次修订后的文书格式适用。
特此通知。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 《加处罚款决定书》 。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7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