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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3-01-04   |  文号:沪财企[2013]1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13-001
内容描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商务和经济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本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2〕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13年1月31日,本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自2013年2月1日起,本市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便于广大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把国家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自2013年3月10日零时起,本市家电下乡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备案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本市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应在2013年3月9日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信息全部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以产品销售发票和标识卡为准),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完毕,并在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在具体操作上,既要防止骗取财政资金,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政策到期后,本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督促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专区(专柜),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2013年2月28日前,有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对本地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的核查工作。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开展本地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市级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关闭后的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五、在政策实施期内,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和经济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继续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在政策执行中,预拨补贴资金如有缺口,区级财政应先行垫付,既要保障补贴兑付需求,又要确保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收尾。

  附件: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2.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2〕8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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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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