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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
你所申请合伙人变更备案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你所原合伙人刘云波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新合伙人姜颖,今后不再担任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后,你所的合伙人为鲁俊(出资比例50%)、姜颖(出资比例50%)两人。
请持此批准文件到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办理网络变更等手续后,变更事项涉及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内容的,向我局申领换发新证书。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1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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