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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0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32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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