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