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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18日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请遵照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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