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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7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殡葬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现结合本市情况,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如下:
  一、殡仪馆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接尸送尸费,扛尸费,防腐费,消毒包扎费,化妆费,更衣费,礼厅出租费(包括殡殓费,床围费,围花费,电子荧幕费,空调费,背景装饰费,特色镜框费,纸、绢花圈出租,盆景出租,礼厅加班费,彩匾,高档尸床),尸体火化费,纳骨费,认尸费,骨灰寄存费,观遗体进炉费等灰加急费,入殓服务费。
  二、公墓、骨灰堂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公墓费(包括地价,石料费,配套费,管理费,落葬费,配套设施维修费),壁葬费,塔葬费,树葬费,海葬费,公墓护墓(树)费,骨灰堂阁位置管理费。
  对上述列举范围以外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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