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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9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本市国际海运,国际航运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亦照本通知规定办,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63页)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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