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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9日

上海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各县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本市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的确定,仍按我局沪税地(1989)100号文第三条第3款规定办理,即“企业或主管部门举办的订货会、交易会同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其各方的合同都与联系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印花税。”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发(1991)1187号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主送:略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各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有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
  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点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全所签合同的印花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局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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