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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