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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工会技协组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04日

  据一些分局反映,沪财企一(1989)40号文有关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按流转税额缴纳百分之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税法规定有矛盾的问题。经研究,对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仍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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