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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来内地演出取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04日

市文化局、市体委、市广播电视局、市电影局。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文学报、青年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
  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8号《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应邀来内地演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我局已于今年六月八日以沪税外[1985]93号文转发给你们。顷接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55号《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应邀来内地演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连同前发通知一并依照办理。
  附: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55号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应邀来内地演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85)财税外字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8号通知,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应邀来内地演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有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现补充解释如下:
  一、“演出收入公司统一领取的,”是指组织演员来内地演出的公司,所有演出的收入均由公司负责统一领取;
  二、在上述情况下,“由公司负责按全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是指由演出公司负责按各演出人员全部收入,即该剧团或个人在一地(市或县)不论演出若干场,均应以一次计算,依照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果该项演出收入系属演出公司取得,或者由演出公司提取部分,演出公司取得的部分,则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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