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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从事组织境外人员来国内考察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2日

  你局《关于上海侨联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长税[2002]9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请示》反映上海侨联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为境外人员来国内考察提供代理服务,向外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期间支付对方人员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门票费和伙食费等费用给相关的服务单位,要求对该项业务按扣除上述支付费用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该单位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交通费、门票费和伙食费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ΟΟ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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