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