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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0日

  近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也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对其他废渣的范围如何掌握的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市局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并考虑到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废渣的范围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查、钒尾渣、高炉干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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