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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0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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