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3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止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43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止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截止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