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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13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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