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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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