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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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