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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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