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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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