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