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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76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于2005年6月2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8月9日和2005年10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11月10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7月6日以国税发〔2005〕11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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