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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5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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