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