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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1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95)9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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