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