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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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