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