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3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