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2001]2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