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明电[2000]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四月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