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0)103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二月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