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