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七月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