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3]13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