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四年七月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