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四年六月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