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