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