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0)14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二月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