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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12日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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