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经济贸易办事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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