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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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